为进一步推进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和程序化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主要内容:研究提请常委会、执委会确定的有关事项;研究确定会务工作及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;批准建立直属、行业商会及领导班子主要人选、发展直属会员;审批出国(境)考察计划以及与海内外工商社团建立友好商会关系;决定机关干部的奖惩和机关内部机构职能设置及人员调配;其他有关事项。
第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根据工作情况,不定期召开。
第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专职副主席召集并主持,主席、专职副主席、专职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巡视员、副巡视员、副秘书长参加。必要时,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列席。
第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室提出,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汇总,按程序送会议召集人决定。
第五条 主席办公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会议主要议题确定后,由办公室通知会议参加人员。
第六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,由主席签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