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:研究落实省工商联执委会议、常委会议、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,了解各部室贯彻情况;研究讨论机关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;就各部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沟通协调;落实主席、党组书记和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第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。
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参加。
第四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时间、地点、会议主要议题确定后,由办公室通知会议组成人员。
第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