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省工商联、各市工商联的联系,推动交流与合作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省市工商联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:交流工作、合作举办重大活动、研究确定重要事项等。
第二条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。
第三条 会议由省工商联主席召集并主持。省工商联主席、党组书记、专职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巡视员、副巡视员和各市工商联主席、党组书记、秘书长参加。
第四条 会议的议题由省工商联或市工商联提出,省工商联确定。会议由省工商联办公室组织。
第五条 会议情况由省工商联办公室确定人员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。会议纪要经省工商联秘书长审核后,由省工商联主席签发。